损毁公私财物的;
扰乱医疗秩序的;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
补贴优惠、消费等5个方面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共16条,由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医学界”整理发现,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补贴优惠、消费、评优、公司审批备案等5个方面,如下:
一、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二、限制享受补贴、优惠,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限制消费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限制评优,向单位、社会公布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五、作为公司审批备案的重要参考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目前,28部门连续三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对失信者的处理以行拘数日为主,还有一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暂未公布其他惩戒措施。
医师法草案将二审,
设专章保障医师权利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拟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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