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问题,用复杂的方式无法得到解决,用最简单的方式反而会出奇效——
接着我和琳琳开始更深入地分析这次事件,协商解决之道——
很快我们就确立了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是我想出来的,琳琳始终都觉得我说的很有道理,也不知道是我真地说得有道理,还是慌了神的她听到谁的意见都认为是有道理的呢?——
而且,她对我的这种绝对信任感,让我有一种身负神圣使命的感觉!——
我的行动方案步骤如下——
其一,当务之急,就是先应付那帮媒体记者——
舆论的力量是巨大的。而媒体的曝光势必会掀起公众舆论的狂潮。而媒体最擅长的一件事情,就是渲染,把事件渲染得越有噱头越好!因为他们追求的是收视率!但观众都媒体有一种盲目的崇拜感,不管对与错,一旦经媒体一报道,观众们的心理就会顺着媒体的态度而发生转变——
这已经涉及到公众心理学的相关问题了——
所以当务之急的是,要先应付那帮媒体记者——
所以,我认为不管通过什么方式,都要将媒体朋友们拦截在销售大厅之外——
如果他们已经进入售楼大厅,那就非得强行没收他们的
尽管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之“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以及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做出全面的修改。
其不允许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以及事态发展信息的内容被彻底删除,剩余内容则被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所取代。
毫无疑问是舆论和理性的一次巨大胜利,是对法案起草者在原草案中体现出来的行政霸权心态的一种严重挫败。
但是,媒体的权利毕竟是有限的。警察逮捕人还得有逮捕令,警察搜捕居民住宅还得有搜捕令。媒体就可以毫无限制地想采访报道就采访报道什么?
媒体只有采访的自由,但没有采访的权利。
国际上认为新闻记者不应拥有超越普通公民的权利。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工作者也试图争取采集新闻的权利得到第一修正案的特别保护,但是从来没有得到过法院的支持,判例表明,新闻记者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如有记者跟随安全人员进入私宅拍摄现场,当事人起诉并能获得法官的支持。
其二,安抚业主们的情绪。
其三,对黄金海岸的精装修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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